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主管部门)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使用、信用关联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主管部门通过“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或获取联合惩戒信息,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四)市住建主管部门通过“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量化分级第九条(信用记分标准)市、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信用记减分,市住建主管部门在信用系统确认开发企业信用记减分信息时,2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系统向实施信用记分的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由市住建主管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名单),拟申请成为信用关联母公司的企业登录“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向市住建主管部门提出信用关联申请,市住建主管部门继续对其实施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第四章信用信息的披露第十七条(披露范围和内容)市住建主管部门通过信用系统向社会公开发布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状况,市住建主管部门通过“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获取开发企业的行政处理决定信息,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对照记分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对开发企业实施信用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