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且经电话通知、邮寄、上门等多种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分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非终局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977元,你公司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937办公室领取(联系电话:0795-3220258,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终局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终局裁决,期满不起诉的,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特此公告,宜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