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田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田东县人民政府2023年1月19日田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田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参与建设项目工程审核的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和执业行为,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履行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后,对中介机构承接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质量和执业行为进行核查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参与建设项目工程审核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二)从事工程结算审核业务两年以上;(三)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委托开展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第九条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配合中介机构执业,明确以下事项:(一)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应严格对审核报告内容进行核实,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在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并将复核审查结果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报县投资审计中心备案,第十六条县投资审计中心在质量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二年内不得参与田东县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一)一年内因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被披露并暂停委托2次及以上,第二十条县投资审计中心在检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质量的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