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机发〔2021〕3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争先创优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20〕22号)、《海宁市农业农村局海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宁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农发〔2021〕4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0〕57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1〕3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1〕79号)文件精神,我市积极开展了2021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2021年第一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共计176.46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155.24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5.27万元,市级资金垫付9.97万元),省级财政补贴资金1.86万元,市级财政补贴资金19.366万元,现予公示,附件:海宁市2021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xls海宁市财政局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