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2月7日三门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以下具体管理工作:(一)示范项目评审资料审查,申报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报单位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予以认定,申报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出具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替代率)核算书,第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政策、工作要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第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第十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在示范项目通过专项技术审查后于每季度末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当季度项目进展情况,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自项目取得绿色建筑标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由申报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申请后进行验收评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按照相关规定选取能效测评机构对改造项目实施后的改造建筑面积、实际节能率、节能量等进行测评,超低、(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应当自项目通过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下设的近零能耗建筑评价管理办公室负责评价之日起30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备案,由申报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申请后进行验收评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按照相关规定选取能效测评机构对项目实施的建筑面积、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等进行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