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管理中心)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本市创新券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开展与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申领主体与服务机构第六条(申领主体)申领创新券的企业,第七条(科研诚信)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团队),服务机构经审核、公示后在创新券平台入驻,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意愿申请退出创新券平台,管理中心对不存在未完成订单的服务机构,以下情形不属于创新券的支持范围:(一)企业(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所需经费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第三章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第十一条(申领和使用)企业(团队)每年通过创新券平台申领创新券,第十二条(兑付前登记)企业(团队)在创新券平台选择所需的专业服务并提交订单,第十四条(企业兑付)企业(团队)使用创新券获得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市科委将服务机构开展创新券服务的情况,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企业(团队)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市科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市科委、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创新券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