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17008清科〔2017〕45号签发人:林光美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高新区科技信息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和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附件:《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清远市科学技术局2017年7月5日附件: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分为:(一)企业类: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第二章申报与组建第七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1.在清远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第八条组建工程中心程序:(一)申请单位通过清远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写《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申报书》,并附《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方案》及相关附件材料,(二)通过专家评审意见修改的《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方案》,第九条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单位通过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写《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附《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方案》,由市科学技术局按《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方案》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原《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清府办〔2010〕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