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了《清远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的后补助资金,会同市财政局编制补助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组织资金申报、审核、确定具体资金补助计划,负责组织全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工作实施、监督,第十条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补助资金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当地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工作实施、监督,第十一条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资金审核及申报工作,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当年度《清远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企业填写《清远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地税、国税和经信等主管部门对当地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进行联合初审,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审核情况,书面填报《清远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申报汇总表》)报送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补助资金计划在30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至企业,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一)《清远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