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金融工作局2022年12月30日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第三条成立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推动银行机构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企业融资,负责督促市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和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细则,第四条市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且银行同意为申请人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和承诺保证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安全,每月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专项资金扶持企业融资业务开展情况,受托管理机构需在收到合作银行退费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第十七条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为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经营性贷款提供转贷周转资金,第十八条合作银行按月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拟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申请人名录及用款计划,第二十条合作银行负责审核申请的贷款是否符合续贷条件,市国资委每三年委托中介机构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运行情况和合作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审计,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受托管理机构、各合作银行对可能使融资专项扶持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应及时预警,合作银行应根据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承诺书和《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合作协议》内容履行承诺事项,(三)受托管理机构不按本办法执行或受托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