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地培育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后备队伍,我局制定了《漳州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漳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漳州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第二条漳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管理与监督工作,第二章申报主体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漳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具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设计勘测等研发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类组织机构,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并在工商注册的企业,在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其他研发服务等,(三)事业类、民办非企业类、软件类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占近三年总收入的8%(含)以上,(九)已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不再参与申报,第四章认定管理第九条漳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管理与业务指导,第十一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认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通过漳州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第十五条优先推荐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第十六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年底向漳州市科学技术局提交机构发展、研发活动和成果转化等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