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退城进园”对象和标准(一)“退城”对象,二、“退城进园”政策(一)“退城进园”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工业用地,分别由恩施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依法组织收回(原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分别由恩施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与“退城进园”企业协商确定补偿金额,优先用于“退城进园”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地上建(构)筑物及搬迁费补偿和新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奖励补贴等,(二)闲置的工业用地分别由恩施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依法组织收回,项目用地按园区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用地政策执行,(四)恩施市“退城”进入恩施高新区的企业,以“退城进园”上年度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为基数,(五)恩施市“退城”进入恩施高新区的企业,三、组织保障(一)州人民政府成立“退城进园”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日常工作,(二)恩施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工作,统筹安排现有工业企业分批分期有序实施“退城进园”,(五)其他县市工业企业进入恩施高新区落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