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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茂名市人民政府 | 2022-12-31
第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监督全市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教育、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市、区(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方防御雷电灾害标准化工作,第十条市、区(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和灾害风险评估等因素,其易燃易爆附属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应当履行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市、区(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由其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第二十一条市、区(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第二十三条市、区(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在本辖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建立从业信息档案,(三)依法应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设计审核的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四)依法应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的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第二十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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