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2022年12月31日江夏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夏区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政府投资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区政府财政性出资、区属国有企业出资、投资基金收益、社会资本和其他资金,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出资方案、基金存续期、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公司、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第三章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和风险控制第八条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第九条我区政府投资基金可独立或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职责:(一)根据区内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和领域,拟定投资基金方案并按各领域基金的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决策、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中约定,在各政府投资基金实施细则中应明确激励机制,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报告政府投资基金运行管理相关信息,(一)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九条基金理事会应建立对政府投资基金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第三十条基金理事会应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的考评制度,决策机构、政府出资人、代行政府出资人、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可不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