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服务深港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圳市前海管理局2022年12月28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服务深港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申请、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可作为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总部支持政策:(一)在前海合作区持续经营1年以上,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部机构,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部机构,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部机构,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总部机构,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第十六条重点引进符合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前海管理局应当与申报企业签订支持协议,位于前海合作区前湾、桂湾、妈湾片区的总部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政策支持,或者满足前海管理局认定的企业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