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区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区财政部门、农发行阳东支行对收储的区级储备粮数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农发行阳东支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区级储备粮轮换完成情况由区级储备企业按程序报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阳东支行进行审核确认,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农发行阳东支行制定,第十五条区级储备企业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同时应当将代储企业名单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农发行阳东支行备案,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农发行阳东支行制定,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储备企业、代储企业做好区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区级储备企业、代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三十条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区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收齐资料后25个工作日内结算管理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农发行阳东支行应当每季度向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区级储备企业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第三十八条区级储备企业、代储企业对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