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规范四川省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第四条文化和旅游厅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相关科学研究任务,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文化和旅游厅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求,协助文化和旅游厅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等工作,第七条依托单位是文旅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落实文化和旅游厅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各项政策,申报单位应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后向文化和旅游厅报送建设验收报告,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第二十六条文化和旅游厅应当加强对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监督和不定期抽查,第二十七条文化和旅游厅每3年组织对重点实验室开展评估,评估工作按照《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实施,文化和旅游厅应当予以撤销:(一)不接受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第三十条《文化和旅游厅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