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宝鸡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市储备粮管理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储备管理相关的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七条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第八条承储企业承担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抛售等具体业务,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应当将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及其具体执行情况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市农发行,第十五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制定的《宝鸡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执行,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选定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制定的《宝鸡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计划确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地点储存市级储备粮,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除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及相关实施规定,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拨付各承储企业,第三十二条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和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依法对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和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及承储企业对各级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