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