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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科发〔2022〕5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 2022-12-06
是指对隶属我省管辖或参与我省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遵守科学技术活动规范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指导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第八条从事隶属我省管辖或我省组织科学技术活动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时应就履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等情况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及其责任主体开展事前科研诚信审核,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诚信管理,第四章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第十四条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对各类责任主体应组织开展科研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责任主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其中:A(信用优秀):责任主体在参与科学技术活动中履行职责和承诺义务、践行科研诚信要求,B(信用良好):责任主体在参与科学技术活动中履行职责和承诺义务、践行科研诚信要求,第二十条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对科研信用评价为优秀的责任主体,第二十三条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与信息化、财政、税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联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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