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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

景宁县人民政府 | 2022-12-06
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补助,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团体标准经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备案发布并有效实施半年以上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对标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产品标准并获采标确认的第一起草单位,每多获得一张“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每多获得一张“品字标浙江农产”品牌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对首次通过“品字标丽水山耕”产品认证的生产主体,当年奖励3万元(有机产品转换的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每增加一张认证证书的,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单位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给予奖励20万元,对企业首次累计拥有自主申报并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5件及以上、10件及以上、20件及以上且部分发明专利开展专利质押或许可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贯标审核认证的或通过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并通过绩效评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补助额度同一单位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个人不超过5万元,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奖的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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