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制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第二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工作,第三条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具体案件时,第十条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到案件请示材料后应即进行审查,第十四条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案件请示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将书面答复抄送其他相关部门,第十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案件请示,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对案件请示形成书面办理意见的,第十九条对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办理意见,并应当在案件办结一个月内将案件办理结果报送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第二十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案机关和各相关人员在案件请示办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导致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错误办理意见,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相关办理意见及时予以更正,第二十二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请示工作应当坚持高质量发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