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旗工信和科技局是旗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旗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制度,第九条旗财政局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旗工信和科技局制定旗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四)配合旗工信和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评估评价和结题验收工作,对合作单位的研究进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由旗工信和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三方共同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报旗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批复后执行,由旗工信和科技局批复后执行,承担单位不能主动申请的,由归口管理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报旗工信和科技局批复后执行,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旗工信和科技局审核,第三十八条、验收结论由旗工信和科技局下达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承担单位,其使用计划和实际使用情况报旗工信和科技局备案,结题、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以及通过验收但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对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立项确定、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