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题: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具体措施: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适用范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办理条件: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