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的文件,(二)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起草和实施工作,第六条(制定程序)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编号、审议、批准、发布、备案等工作,第七条(立项)区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需求,第八条(起草)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立项提出部门为起草单位,第九条(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将编制的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向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有关部门等征求意见,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第三章实施第十四条(实施及评估)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部门负责组织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宣贯与实施,向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建议及主要理由,第十六条(特殊情况复审)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复审建议,(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后,(三)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新的情形需要复审的,第十七条(复审结论审议、批准、发布)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复审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可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