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委)是“宝鸡市质量奖”的评审领导机构,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具体负责“宝鸡市质量奖”的组织评审工作,“宝鸡市质量奖提名奖”每届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市质量强市委负责研究、制订“宝鸡市质量奖”评审工作政策,第九条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制(修)订“宝鸡市质量奖”的评价标准、评定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向市质量强市委报告“宝鸡市质量奖”的评审结果,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十二条申报“宝鸡市质量奖”的组织或单位,并在相关媒体公告“宝鸡市质量奖”的申报通知,符合“宝鸡市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往届中省质量奖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获得“宝鸡市质量奖”不再进行补助,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宝鸡市质量奖”荣誉的,该组织、单位或个人不得再次申报后两届“宝鸡市质量奖”,第二十二条“宝鸡市质量奖”审定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单位和个人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