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运城市盐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运盐政办发〔2021〕41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运城市盐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第二条盐湖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作为区科技管理部门,通过建立高企培育动态数据库并开展专项工作进行高企培育与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从在库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培育对象中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区科技管理部门将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起纳入区高企培育动态数据库,对于涉密企业,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入库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区科技管理部门按公示名单更新区高企培育动态数据库,收集各企业自申报加入区高企培育动态数据库之日起所产生的培育与管理档案,区高企培育动态数据库和高企培育档案是评选各批次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对象的依据材料,第八条培育对象自入库之日起有以下情况的移出区高企培育动态数据库:1、入库后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监测情况及时更新高企培育档案和区高企培育动态数据库,(四)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区高企培育动态数据库及高企培育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