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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霞浦县农村生产要素流转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和霞浦县农村生产要素融资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霞浦县人民政府 | 2022-02-15
规范农村生产要素流转交易行为,第三条农村生产要素流转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流转服务平台”)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由县福宁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建设运营霞浦县农村生产要素流转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流转平台”),第五条霞浦县农村生产要素流转融资试点工作专班是流转平台的监管机构,第十条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通过流转平台进行流转交易,第十一条农村生产要素流转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可以直接向流转平台申请进行流转交易服务,第十三条转出方申请流转生产要素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农村生产要素流转信息发布申请书;(二)委托服务协议;(三)需要流转的要素基本情况材料;(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五)权属证明材料;(六)涉及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经流转平台确认后中止交易:(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二)权属存在争议的;(三)流转平台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经流转平台确认后终止交易:(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三)流转平台认为有必要终止交易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第四章融资申请、受理、审核第十条农村生产要素融资申请、受理、审核在流转平台进行,第十一条申请要素融资应向平台提供下列基本资料:(一)借款人、抵押人基本资料,第十七条办理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农村生产要素抵押登记信息表,由霞浦县农村生产要素流转服务中心出具《霞浦县农村生产要素抵押登记证明书》(或融资备案证明)后,由抵押权人依法将抵押物入平台进行流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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