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创新载体、企业:根据《瓯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修订)》(温瓯科〔2020〕28号)、《关于修改<瓯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修订)>部分条款的通知》(温瓯科〔2021〕8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2021年第四期科技创新券进行兑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兑现对象经长三角区域省部属或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浙江省科技大脑公布为准),二、兑现申请材料1.《瓯海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附件1),2.《单位声明书》(附件2),3.企业与载体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或业务委托合同,6.企业自付部分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7.若为长三角区域(除浙江省外)创新载体,以上材料由申报单位填写并提供书面材料一份,所有兑现材料需提供电子版,三、其他事项请各载体将材料于2022年2月21日前将材料报送温州市瓯海区科学技术局,0577-88537557,0577-88537557,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609室,附件:1.瓯海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附件1.doc2.单位声明书附件2.docx温州市瓯海区科学技术局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