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电力建设顺利进行和电力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第四章电力设施安全及应急管理第二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三)编制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安全用电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排险抢修,第二十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完善各项应急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