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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 2022-11-11
各有关单位:现将《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第二条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认定,第三条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的认定与管理以公开公平、自愿申报为原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的场地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第五条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的运营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运营单位在光明区从事相关业务,申请认定为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的申报单位,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认定申请书,授予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称号,承诺自认定为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后首年考核时满足本办法第五、第六条认定条件规定,可提前授予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称号,第四章运营考核第十三条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运营单位负责落实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的发展规划、建设运营与管理服务等,第十四条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如出现以下变更情形,第十五条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开展运营考核,第十六条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自认定当日起,对在有效期内入驻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的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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