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产业园区工业(仓储)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泸州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规范园区工业(仓储)用地上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稳妥推进工业(仓储)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工作,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业态、控制性详细规划、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要求,三、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一)本通知所称工业(仓储)标准厂房,(三)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四、分割及分割转让基本要求(一)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办理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的最小基本单元,分割转让后的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内,(三)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的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五、分割及分割转让方案审查(一)项目投资运营单位向园区管委会或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召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经济合作外事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进行联合审查,六、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一)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登记1.分割前尚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二)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后转让登记1.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后转让的,(二)园区管委会及相关事权部门强化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的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