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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费款期限通知

八步区人民政府 | 2022-11-0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59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发挥我区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将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广西范围内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9月至12月,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9号)中关于“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的条件,本次扩围符合缓缴条件的申请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逐月或一次性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企业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企业缓缴申请材料及方式”(一)申请材料:1.《困难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截至10月底上一轮缓缴八步区已收到322家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材料文件下载: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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