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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怒江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贡山县人民政府 | 2022-11-08
州级有关部门:根据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提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按照相关要求提出,《怒江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经省级审查通过,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工作《怒江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稿)》、《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调整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2〕39号)等文件要求,施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实施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营造良好环境,二、准确把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适用范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不包含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五)本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费用不包含各种奖励费用以及有关配套政策涉及的费用,三、做好新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衔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做好新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衔接及有关工作,确保新制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顺利实施,四、加强监督、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贯彻落实《怒江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怒江州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关乎被征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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