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市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七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级粮食储备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拟定市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批准后实施,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第十九条市级储备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由市级储备企业组织实施,同时要将代储企业名单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备案,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同意后执行,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第三十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四十一条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市级储备粮油检验的费用等,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承储主体对市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