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意见和《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等文件要求,园区布局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全省产业规划要求和所在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明确承担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机构,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五)园区应建立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及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等规范文件要求的项目准入、退出机制,第五章认定程序第十条拟申报认定化工园区的产业园区经所在地经信、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部门初审盖章后,第十一条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认定化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和科学论证,第十二条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等省直相关部门会审,第十五条调整条件(一)化工园区原认定范围内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地质灾害等原因无法进行实际开发或者需要搬迁的,产业定位的调整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认定工作只对相关园区是否具备化工产业集聚发展的条件进行认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消防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等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化工园区申报、认定、考核、运行、退出等实行全流程管理、闭环管理和动态管理,第二十条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应定期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