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塘区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覃塘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第十二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相关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10天,村(居)民委员会对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受理农村村民建房申请,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会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到现场勘查用地四至、位置、面积、地类、规划或占地面积不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的且建筑总面积不超过450平方米(加建或扩建的情形)等情况,属建设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申请人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建房获得审批后申请放线,建房人应当在2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申请竣工验收,并根据《覃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覃政办规〔2020〕2号)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责任主体,第十六条农村建房批后监管方式实行农村村民建房建设阶段监督检查验收与平时不定期跟踪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第十八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第二十条违法违规审批农村村民建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