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城市排水防涝、污水治理、园林绿化、道路维修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地方规范标准和运营维护的相关技术规范,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在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第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的立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或规划阶段应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提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基本规划指标要求,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六条新、改、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海绵城市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第十七条市、区相关部门应统筹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应在规划、立项、设计、建设、验收等各个阶段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海绵设施正常运行,第三十一条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