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价范围全市范围内规上企业及实际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二、评价指标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A类(重点扶持类)企业:指原则上亩均税收12万元(含)以上,B类(鼓励提升类)企业:指原则上亩均税收8万元(含)以上,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25-70%(含)和规下3-45%(含)的企业,评价得分排名规上前60%(含)和规下前20%(含)的企业为B1类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70-95%(含)和规下45-93%(含)的企业,(2)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企业直接列入,(1)用地15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不列入A类企业,(2)用地20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除地块上亩均税收达到非低效标准或拥有规上企业外)直接评为D类企业,(3)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提升一档(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下企业不得提档到A类,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企业不得提档到B类,经市政府相关会议确定的重大产业合作项目、签约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不列入C类及以下,(1)新增工业用地在建项目原则上在土地受让后3年内暂不评价,附件:《全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附件全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一、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二、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亩均税收=实缴税金/用地面积实缴税金:指评价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缴纳税费实际入(退)库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