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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2022-02-10
各银保监分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2〕8号)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度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新材料产品,并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发现存在骗保骗补等行为的申报企业,将向社会通报曝光并按规定实施惩戒,同时暂停该地区下一年度首批次保险补偿申报工作,联系方式:省经信厅材料处董昊0571-87058139浙江银保监局财险处魏博0571-87189557线上申报系统技术服务王小军010-88559177附件:2021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及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情况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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