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对《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2年10月12日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并促进文化产业园区健康发展,规范宝安区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和管理,第四条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园区的指导、评审、认定、考核、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程序第六条申报认定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园区位于宝安区辖区内,第七条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包括评审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一)评审认定: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发布认定公告,第八条申报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书》,(十)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纳税证明(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三个月以内的纳税证明),第九条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公告: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发布园区认定申报通知,(七)拟定方案: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与各单位反馈意见、网站查询情况提出拟认定方案,(八)对外公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拟认定方案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为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第十二条区级文化产业园区不能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则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告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四)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