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水闸的建设、运行养护及其管理,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闸的行政主管部门,水闸建设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水闸建设)市水务局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航道专业规划,第八条(水闸运行养护单位)水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闸管理权限,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水闸运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水闸控制运行方案,向市水利处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闸安全鉴定申报,并由市水利处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船舶、竹木排筏等应当服从交通管理部门和水闸管理部门的指挥调度,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闸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调水的48小时之前通知同级交通管理部门,第十三条(防汛期间水闸管理)水闸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水闸在汛期的安全运行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七条(经费列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核定的水闸运行养护、管理经费和水闸鉴定费用,由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不按照规定进行水闸运行养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