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情形)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批准:(一)设置菜场的,第六条(不予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和路段)临时占用城市交通干道的申请不予批准,第七条(临时占路的期限)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八条(临时占路的审批权限)下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一)因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或交易点的,第九条(临时占路的申请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之日起15天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可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持《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占路申请,第十五条(临时占路费的使用和管理)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收取的临时占路费统一上缴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二)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的,或者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第二十条(违反交通管理的处罚)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在批准的临时占路期限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