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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和升放气球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海区人民政府 | 2022-10-10
浙江省气象局2021年12月20日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和升放气球单位信用管理办法为了加快推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下简称“防雷检测单位”)、升放气球单位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开展防雷检测或升放气球活动单位的信用信息归集、认定、修复以及信用评价,二、责任分工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全省防雷检测单位和升放气球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归集本单位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防雷检测单位、升放气球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信用信息归集,四、不良信息的修复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五年,可以向作出违法行为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不良信息修复申请,(二)需要提交的材料信息主体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修复申请,(三)修复流程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修复申请材料,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制作修复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五、信用评价(一)信用评价指标信用评价指标设日常监管、行政处罚、公共信用三个一级指标和若干二级指标,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为气象主管机构监管归集的行业信用信息,具体评分规则见《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评价指标》(附件4)、《浙江省升放气球单位信用评价指标》(附件5),(三)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监管,《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气发[2019]93号)和《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气发[2020]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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