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政策发布之日起两年内:针对工业企业在首次入规后的当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连续两年如不发生退规,每年再分别奖励5万元,共计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增“四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奖励5万元/家,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对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达到20%的企业,园区分别给予企业相关有功人员(团队)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2.统计“四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对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且同比增速达到15%的企业,园区分别给予企业相关有功人员(团队)1万元、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对“四上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过5千万、1亿、2亿、5亿、10亿、50亿、100亿元且企业在园区实际入库税收过200万、400万、800万、2千万、4千万、2亿元、4亿元,并承诺自申报年度起三年内能实现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与税收累计倍增的企业,在完成倍增指标的当年,按照企业税收园区留成部分增量(是指完成指标年度与申报政策年度相比,实缴税收增加部分对应的园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予以等额奖补,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和实际入库税收累计增幅均达到50%以上的企业,园区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补助,最高50万元,符合园区“一主一特”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当年实投在500万元(含)以上,其他产业的企业当年实投在1000万元(含)以上,按实投额(经管委会认定的实投凭证)的2.5‰予以奖励,政策有效期内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政策有效期内新列入统计库的500万元-5000万元的产业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政策有效期内新列入统计库的5000万元(含)以上产业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研发费用100万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年度研发费用(以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为准)较上年新增部分的5%予以奖励,政策有效期内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政策有效期内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第五条鼓励企业加大本地采购申报企业年度内累计采购园区范围内配套产品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采购的配套产品须用于申报单位的产品生产,按申报企业采购的园区内配套产品较上年度新增采购额(以发票金额不含税价计算)的5%给予奖励,政策有效期内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第二章申报与评审第六条由园区产业发展局、经济合作局和财政金融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园区产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目标实现情况、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后,园区财政金融局每年组织对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