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区注册的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机构)和接受本区定点评估机构评估或由本区定点护理机构提供长护险护理服务的参保人员,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区医保局是本区实施长护险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区民政局和区卫生健康委承担对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护理机构的行业监管工作,加强对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护理机构的动态监管、风险监管、信用监管和分类监管,区医保中心同辖区内定点护理机构签订服务管理协议,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服务管理协议,定点护理机构按照协议规定接受属地管理和开展服务,各街镇同定点护理机构签订的服务管理协议报区医保局备案,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分别对所属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定点护理机构加强行业指导和服务规范管理,重点监管以下违规行为:1、冒用、套用已纳入长护险信息化管理人员的资质开展评估或护理服务并结算费用的,第七条(对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护理机构违反本市、区关于长护险管理相关规定的,第八条(对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理)参保人员在申请、接受长护险评估、护理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建立对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护理机构的信用评价标准,区医保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全面记录长护险评估、服务机构的信用行为,第十条(管理检查人员的法律责任)区长护险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本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