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以下条件并经认定的长乐区总部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连续两年在我区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四)新注册设立(或迁入)的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不低于1亿元的,二、扶持政策给予经长乐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总部企业下列扶持政策:(一)开办补助1.实收资本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的总部企业,(四)经营贡献奖励1.总部企业可以享受为期5年的经营贡献奖励,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①按年度个人工薪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予以奖励,三、政策实施(一)总部企业的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对已享受福州市总部经济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的总部企业,(四)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前已认定的长乐区总部企业,(五)金融服务业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扶持政策按照福州市出台的相关金融政策执行,(六)总部企业注册地在认定后5年内迁离我区的或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区总部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的审定、奖励政策确定等工作,负责协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服务总部企业的资格认定和奖励兑现等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