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2〕109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具有法人地位的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1000万元,第五条申请省级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包括:(一)省级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活动情况报告,向省科技厅报送上年度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统计报告及工作总结,第十条鼓励备案省级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省科技厅每年组织对省级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第十一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条件建设、业务培训、举办科技成果推介会、技术经纪人奖励等相关支出,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制定省级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指标,原《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