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适当调整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意见精神和《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财社〔2018〕86号文件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济财社〔2019〕25号)文件精神,现就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明确社保缴费期限,申请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小微企业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小微企业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提供企业近12个月(含)以上财务报表(跨年度的可只提供上一年度末及本年度申报日上月末财务报表),不再提供12个月《小微企业利润汇总表》,累计利润总额大于零,通过企业财务报表审核判定,可按每月为招用人员(含创业者)发放职工薪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推算,累计利润总额大于零的方可申请补贴,利润总额未大于零的,各区县要立即对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调整事项进行部署安排,面向小微企业精准宣传政策调整内容,附: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