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江门市范围内普通工业企业(不含高耗能企业),具体条件如下:(一)江门市域范围内登记的工业企业,即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为: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企业客户计量点用电类别为普通工业用电,(三)企业在供电部门登记办理用电计量点的名称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一季度实际产生的普通工业用电电费,(企业计量点用电类别不是普通工业用电的相关电费不纳入补助范围)三、补贴核算、公示及拨付程序(一)一季度结束后,由江门供电局提供江门市范围内普通工业用电客户(客户计量点用电类别为普通工业用电)的用电量和电费清单,江门市市场监管局配合提供江门市范围内工业企业名单,(二)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业企业名单及电量电费清单进行匹配核对,(三)由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江门供电局对符合条件的名单及补贴金额进行公示,同步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及补贴金额通过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公示,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属地供电部门,四、其他(一)本指南由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用电补贴的资金由市财政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分别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