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六条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二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城市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第二十二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全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状况进行年度评估,第三节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的建设、设置第二十四条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第三章运营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新建或者改建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二十八条市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服务单位基本信息通报市城管执法部门,第二十九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服务单位和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咸宁智慧停车系统,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第四章管理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车场的停车泊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第四十三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站点的,第四十九条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服务,对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